当发生未如实告知被拒赔时,投保人往往会说:“保险代理人没有询问健康告知问题”、“都是保险代理人勾选的告知问题,自己不清楚”,等等。
这些理由虽然在很多时候是有用的,但并非每次都有用。被拒赔、败诉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尤其是还有你的各种签名,那么胜算就又少了一分。
下文是一个比较悲剧的案例,人没了,还被判故意不告知,拒赔+解约+不退保费。
(案号:(2022)苏12民终549号)
蔡某于2019年3月7日向太平人寿投保了一份保险,包括:重疾险+医疗险+综合意外险。
投保时,健康告知均选“否”。《电子投保确认书》、《健康告知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均有蔡某的亲笔签名确认。
2020年10月15日,蔡某“突发神志不清两小时”,后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于2021年1月12日因“脑溢血”病故。
蔡某家人申请理赔时被拒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因投保时未告知事项影响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自投保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费)。”
保险公司所说的,“未告知事项影响承保决定”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原来,蔡某于2014年就被诊断为:糖尿病2型(伴酮症)、糖尿病性肾病、高脂血症、高血压病3级(高危)。而投保时,蔡某并未如实告知。
该病史之所以影响很大,是因为投保时会被拒保,而且还与导致蔡某病故的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蔡某的家人说,保险代理人当初并没有向蔡某询问健康告知的问题,而且健康告知的询问事项均为保险代理人勾选而非蔡某本人操作。
经过法院审理,纸质《健康告知》和纸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均有蔡某本人签名,应认定保险代理人对蔡某进行了询问,相关回答是蔡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关于《健康告知》中询问事项系保险代理人代为勾选,因没有任何证据,不予采信。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业务员代为填写的内容经投保人签字确认的,应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保险公司胜诉。
这起保险纠纷的结局可能会让很多人不是滋味,但是也深刻地给大家提了个醒。
买保险,需要如实告知的问题,投保人最好自己看清楚,并如实填写,不要假手于人。更不要心存侥幸,隐瞒问题。需要签字的地方,尽量看清楚内容,亲自签字。如果在投保过程中,确实存在让你不放心,有疑虑的地方,可以留存证据,便于发生纠纷时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