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当然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那么一些分红型,投资理财型,万能型等商业保险产品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范围。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他名下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
有些被执行人没房产,没车辆,银行没有存款。为了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却耍手段购买保险产品。如李某欠债二十余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为了避免被法院强制执行。分别从中国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多家公司购买了保险产品。执行法院从执行查控系统得到信息后,执行法官到多家相关保险公司逐一核查,李某所购买的保险详情。对李某名下相关分红型,投资理财型等商业保险产品进行了冻结,并对其现金价值予以提取扣划,最终将李某名下的保险现金价值十四万余元执行完毕。
依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购买的商业产品保险以及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你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提取被执行人保单现金价值进行执行。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