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崔某向敬某借款7万元,约定用款10个月,利息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敬某8万元整,借款期限10个月。后在敬某催要下,崔某于借款期限内归还敬某6300元,2022年1月归还1200元,崔某父亲于2022年2月1日归还敬某1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敬某多次催要,崔某始终未还,敬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敬某与崔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因被告崔某未按照约定全部归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敬某要求被告崔某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本金:借款、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本案中原告实际出借的金额为7万元。
关于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被告崔某某向原告敬某某借款7万元,用款10个月,利息1万元,故双方约定借期利率约为年利率17.143%。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时即2021年2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3.7%×4=14.8%,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利息,应按照年利率14.8%标准计算。
关于被告及其父亲共归还的17500元是归还的借款本金还是利息: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截止到2022年2月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利息为1万元÷10个月×12个月÷365天×361天=11868.5元,故被告及其父亲归还17500元,其中5631.5元为借款本金。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余借款本金64368.5元及自2022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常安甫 西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归还的钱款是本金还是利息的问题。此时应首选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明确债的抵充顺序,当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而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的抵充顺序应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和利息先于主债务。而这里所说的利息应当以已经产生的利息为限,再结合归还时间,当归还的钱款金额超过已经产生的利息,剩余的金额应当认定为归还的借款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