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胡先生和妻子周女士共同以人民币2101883元的价格向某置业公司购买了某号商铺。双方约定 胡先生和妻子周女士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数的日0.03%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15天,某置业有限公司有权选择下列第一种方案追究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责任,第一种方案为某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支付房价款若是采用银行贷款付款的,而银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代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向某置业有限公司付款的,仍视为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但因某置业有限公司原因的除外。
某置业有限公司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在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将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已支付的房价款扣除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应支付的赔偿金,剩余房价款退还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赔偿金额以总房价款的15%计算。 双方商定,2018年1月31日前由某置业有限公司向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因某置业有限公司原因,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无法在2018年3月15日前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某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3%,2018年4月30日之日起的30日内,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则胡先生和其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某置业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下同)全部退还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总房价款的15%计算,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胡先生和妻子周女士。
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约定,
1.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于2017年12月18日与上海A置业有限公司签约,并付首付款1,601,883元;
2.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于2018年1月15日前应支付房款500,000元;备注:贷款金额500,000元,除甲方原因,本附件一房款中约定由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额不足或未被银行获准的,须以现金补足。
胡先生和妻子周女士于2017年12月19日付清购房款,申请中国工商银行办理500000元的银行贷款,贷款直到2018年1月15日仍未放原因是某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办妥商铺的交易过户。
直至2018年8月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仍未取得该商铺的产证,8月31日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向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其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并由某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欲及为证原用。付病款利息及赔偿损失,但遭某置业有限公司拒绝。
故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出售合同”;
2.某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1.681.883元、利息104.580.13元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2.25%计算为28,142.67元;2008年10月2日暂计至2009年10月23日,以1,601,883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76.437.46元,要求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3.某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办理费用71,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5112元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4.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金315282.45
审理中,某置业有限公司向胡先生和妻子周女士提起诉讼,1.要求解除 出售合同2.因胡先生和妻子周女士逾期支付的500000元购房款,故要求支付赔偿金315282.45元
最终法院经过庭审支持了原告 1.2.4.项的诉讼要求。
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签订的“出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出售合同”的约定,某年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月31日向相关部门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如因某置业有限公司原因,在2018年4月30日起30日内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又鉴于“出售合同”约定“商铺”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由某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在某置业有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并非是其原因导致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该房产证的前提下,胡先生和其妻子周女士就可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