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曹某原系北京某科技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双方于2021年1月15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天津分公司应分别于2021年1月22日前向曹某支付12月工资10962.11元,于2021年2月15日前向曹某支付2021年1月份工资及报销款14778.52元。之后天津分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了曹某12月份工资,剩余款项尚未支付。
天津分公司已于2021年5月办理注销手续。曹某以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工资及报销款14778.52元;支付利息510.17元;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认为:
天津分公司与曹某签订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条款履行。现天津分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曹某1月工资及报销款,曹某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付。
关于利息,天津分公司逾期付款,给曹某造成损失,应支付利息。曹某主张2021年2月16日至2022年1月4日利息510.17元,符合规定,予以支持。2022年1月5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天津分公司作为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一次性给付曹某劳动报酬14778.52元;支付曹某2021年2月16日至2022年1月4日利息510.17元;支付曹某2022年1月5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14778.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律师解说:
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但有一种情况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本案中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本案中当事人直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并要求支付利息损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