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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案例,专项债配套融资是什么意思?

发布于 2022-10-07 10:00:25
标签: 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案例,专项债配套融资是什么意思? 专项 配套 融资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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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们简单铺垫了专项债市场化配套融资的基础内容,

今天来聊一聊,在专项债配套融资的实操过程中,我们应该把握的几个关键点。

因为专项债配套融资实际上是专项债和信贷业务(也可以是资本市场业务)的结合,

信贷业务的审批规则以各行的授信政策和授信风格为准,

而我们要注意的是,

在递交银行授信报告之前,把握专项债配套融资的设计要点,比如选择好承贷主体,设置好偿还机制,以顺利通过审批,并且在专项债和贷款存续期间能够经得起审计。

第一,选择承贷主体。

前面说过专项债配套融资的业务规则基本都是在33号文的框架下形成的,

所以,要做配套融资,真要对33号文进行逐条逐条地研究。

33号文中,除了“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之外,出现最多的字眼就是隐性债务。

在做专项债配套融资时,不能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一个根本性的大问题。

而与隐性债务相关的一点,就是对承贷主体的要求。

看看33号文原话:

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一个定性的标准,因为定性谁也说不清,所以没办法限制;

而“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定量标准,

只要项目业主身上有存量的隐性债务,

很遗憾,不能进行专项债配套融资。

“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这一条标准对市场化配套融资的主体要求其实挺高的。

像城投公司、国有企业在2014年以前做过融资的,大概率或多或少都有一些隐性债务。

这也就导致现在的一个局面,

江苏、浙江、山东这些省份,以前城投公司融资做得好,现在基本上都背有隐性债务,

如今它们承接专项债项目后,很难再去撬动银行贷款。

这是没有办法去规避掉的一个规则,

但也给小伙伴们在项目前期策划咨询过程中带来一个重要关注的点:

如果一个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金额较大,

一部分资金需要通过专项债筹集,还有一部分计划靠银行来融资的,

那么在前期,这个政府投资项目就要有意识地给到一个没有存量隐性债务的国有企业,

否则后续的专项债配套融资没有办法落地。

这也是我们银行在审查专项债配套融资项目时,一定要看的标准。

第二,项目收益匹配资金安排。

不知道小伙伴们平时去研究专项债案例的时候,是怎么去看的。

是不是从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把项目资金平衡方案下载下来后,从头到尾去阅读。

每个地方的资金平衡方案格式不一样,

不管格式如何,基本上我们重点去看四个方面的内容就可以了,

分别是项目主体、建设内容、项目资金安排和项目收益

通过这四个方面,就已经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项目的情况。

我们说一个专项债项目好不好,

基本上就是看“三个匹配”:

项目主体与建设内容是否匹配,

建设内容与项目收益是否匹配,

资金安排与项目收益是否匹配。

专项债配套融资,在偿还机制的设计上主要关注资金安排和项目收益,以及二者之间的匹配度

怎么去理解呢?

前面讲过专项债及配套化融资的偿还逻辑:

专项债的偿还来源有2个,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

而银行贷款的偿还来源只有1个,即项目产生的专项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也就是土地出让收入,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否则会直接形成隐性债务。

但现实情况下,项目很可能出现资金端和收益端不匹配的情形。

比如,A项目总投资10亿元,项目业主出具资本金2亿元,融资8亿元,

其中,拟发行专项债3亿元,银行贷款5亿元。

A项目产生的项目收益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合计24亿元,

其中,土地出让收入有20亿元,专项收入仅有4亿元。

虽然整个项目有24亿元,看似一定能够还得起融资本息(8+X)亿元。

但是项目收益的大头是土地出让收入,只能偿还专项债,而能够偿还银行贷款的专项收入仅有4亿元,无法覆盖贷款融资本息,

这就是银行在参与专项债配套市场化融资中常常遇到的一个难点,

银行出的钱多,但是对应的项目收益少。

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我们怎么去解决?

这就需要用到专项债配套融资中的一个技巧性手段——现金流调节,

这也是我们银行提前参与项目策划咨询的价值所在。

如果只靠着项目天然而然产生的东西去匹配专项债、匹配贷款,很难。

几乎没有正正好好匹配的项目,

我们看到的项目现金流大部分都是调出来。

而所谓的“调节”,

希望小伙伴能去正确地理解这个词,

不是凭空编造出现金流,毕竟我们银行要参与其中,承担贷款的风险,不能编一个故事来晃了自己。

而是在一定的基础上,通过调节能够达到偿还来源匹配的结果。

调节现金流,大致有两种方式:

第一,拉长债券期限。

原先计划发行专项债10年,刨去建设期2年的话,那就只有8年的运营期专项收入可以合计进来;

适当拉长债券和贷款期限,比如发行专项债20年或30年,那就能够积累18年或28年的收入,自然专项收入的合计数就变大了很多。

第二,挖掘新的现金流。

我们一眼能看到的收入有3个,但实际上项目产生的收入有5种或者6种,

只是被我们忽略了。

有时候,在期限较长的情况下,可能还会每隔5年设置一定的收入增长率。

除了以上几种常规的方式,

当然还有许多具备地方特色的方法,因为不具备一定的复制性和较大的难度,

我们暂且放一放,有机会再分享。

不管怎么创新,都要在创新的基础上坚持合规的底线。

第三,做好收入的分账管理。

关于项目收入的分账管理,33号文有一个总体性的规定:

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

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

在实操过程中,就涉及到在项目产生收益的运营期间,哪些收入要进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哪些收入要进银行的监管账户,受银行监管。

这里要注意的是,

如果项目仅有专项收入,可以按照资金安排的比例同步进行专项收入的分配。

比如专项债给了2亿元,银行贷款给了8亿元,

那么在项目收益端可以按照20%和80%的比例分配专项收入。

如果项目同时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

要注意先分类,再分配。

先把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归属于专项债之后,专项收入再来进行分配。

至于怎么分配,看借款的情况,总之要保持专项债和银行贷款都要能够覆盖。

第四,贷款方案的设计。

有几个小的要点,做个提示。

首先,就是贷款的期限最好短于专项债的期限。

虽然33号文里明确,省级政府仅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而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也就是省政府不对银行贷款负责任,那是银行自主决策的行为。

但是从银行的角度而言,我们希望风险越小越好,

那怎么保障我的资金安全呢?

很简单,贷款在专项债到期前到期。

其次,贷款设置分期还本。

我们知道专项债绝大部分,是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而贷款,尽可能减少风险,我们都会要求分期还本,

但是我们也要给项目业主一些喘息的空间,最好是设置进入运营期以后才开始还本。

最后,就是专项债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在做配套融资时不允许做抵质押。

从银行的角度而言,都非常关注第二还款来源,

可以使用第三方保证这种增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银行的担忧。

好了,专项债配套融资的内容就分享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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