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
【案例】
王某于2018年12月通过万达公司的“快易花”App借款。借款人为王某,贷款人为南京银行,借款金额13200元,借款期限12期,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2019年4月3日,王某未将应还款项转入代扣银行卡。当日,王某称自己接到催收欠款的电话和信息。同时,王某的三名亲友也接到催收电话。4月4日,王某收到南京银行的短信。4月5日,王某收到自称“快易花的”的来电,称没有拨打王某的通讯录好友号码。王某认为贷款人南京银行、万达公司以及催收公司非法获取其亲友联系方式,并通过其亲友披露其欠款情况及进行催收,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公司向其赔道歉,并承担精神抚慰金39600元。
【经过】
万达公司辩称,万达公司没有非法获取王某的通讯录,是其本人已同意快易花软件读取其联系人信息的。而且根据《用户服务协议》的约定,王某自愿向万达公司提供个人信息,并同意“快易花”平台及万达公司可以使用王某提供的所有信息及资料。
南京银行辩称,其系正常向借款人发送还款信息,没有向借款人以外的其他人催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欢创公司辩称,欢创公司受万达公司的委托,向王某本人催收欠款,并没有拨打王某的通讯录人员电话。王某无证据证明欢创公司存在侵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使用万达公司的“快易花”App,已经通过点击《用户服务协议》授权对方提取个人信息。王某通过“快易花”App与南京银行形成借贷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在王某逾期还款的情况下,万达公司作为借款平台的服务商、南京银行作为贷款人、欢创公司作为受托负责催收方,均有权向王某提示还款。
从王某提交的短信内容看,提示的方式上并无不当行为。王某主张向其亲友打电话,未提交其亲友接到催款电话的原始证据,也未举证证明来电系催收员工所拨打。故万达公司、南京银行、欢创公司不构成对王某隐私权的侵害,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万达公司、南京银行及欢创公司是否侵害王某的隐私权。王某向银行贷款及欠款信息属于王某的个人隐私,即便王某在登录“快易花”App平台时允许万达公司获取其通讯录信息,《用户服务协议》约定当用户逾期还款时,万达公司有权向用户相关人士披露用户违约信息及催债事宜,万达公司作为债权人,在催收欠款时仍应遵循合法及必要原则。
对于一笔金额不大,逾期时间仅为两天的欠款,南京银行、万达公司及欢创公司提示王某还款的通知已经充分。欢创公司与万达公司签订的《委托催收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欢创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催收,不得向除债务人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催收,但在王某接到还款通知的当日,欢创公司即利用其通过万达公司获取的王某通讯录信息,向王某的三名亲友拨打催款电话,已超出合理、必要限度,不符合必要原则,故欢创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王某隐私权的侵害。
万达公司在委托欢创公司催债时,向欢创公司不当提供王某的通讯录信息,导致王某的通讯录信息被欢创公司不当使用,王某的欠款信息被不当披露,万达公司的行为也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综上,万达公司、欢创公司共同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应向王某承担民事责任。
南京银行在王某逾期还款后向王某发送短信提示还款,并无不当。故王某主张南京银行侵害其隐私权,理由不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万达公司、欢创信公司向王某赔礼道歉,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在国家日渐重视个人隐私保护,以及严格规范债务催收的环境下,债务催收公司应该更加规范自身的催收方式,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进行无理催收,损害老百姓个人的隐私权。每个人也应当有必要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对于个人的信息不要随便提供,防止被不法之徒利用。
以上案例来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