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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新政,银行什么情况下启动不良资产处置?

发布于 2022-10-12 10:00:13
标签: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新政,银行什么情况下启动不良资产处置? 银行 不良资产 处置 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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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破产管理学会联合主办的“MAX价值云端峰会”将于2021年8月18-20日举行。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新政,银行什么情况下启动不良资产处置?

此次云峰会的目标是为优化营商环境、打通国内大流通、推进破产案件处理信息化。

本次云论坛由徐阳光教授主持,并以其为总策划、总导演,共邀请了来自全国30余个省市170余名业界人士的意见交流。

笔者在访谈中发表了一篇以《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正在从执行时代走向破产时代》为题的报告,这篇文章是根据云峰会上的视频剪辑而成的。

长期以来,银行不良资产的司法处理都是以申请强制执行为主要方式;尤其是《企业破产法解释二》将保证债权也必须在破产程序中得以实现的情况下,更是令人“谈破色变”。他们相信,一旦陷入破产,就意味着长期的等待;在破产的情况下,优先受偿权将会被吞噬。但是,近几年,有些具有预见性的银行、资产管理人,开始主动提出破产申请,他们觉得与执行相比,破产有更多的优势。

第一点,让“办理破产”网上拍卖把资产估价交给市场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特殊性、复杂性和专业性。在世界银行的商业环境评价系统中,“办理破产”被列为十个主要的指标。“办理破产”涉及的范围很大,涉及到的知识结构也很复杂,可以说是“案件与执行相结合、开庭与开会、谈判与裁判相结合”。

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专业化,现已建立了14家破产法庭、近100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并设有专门的破产合议庭。全国各级法院建立管理人名录,共有5060家中介机构,703家个人管理人,目前全国共有131家管理人协会。但目前,虽然各地都在积极探索破产审判,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意愿较低、债权清偿率低、审理周期长、运行费用高等问题仍然存在。

第二,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资产的最大价值是破产法的根本

徐阳光认为,要使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最基本的方法是使债务人的财产价值达到最大。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引进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破产制度,并着重于以市场为导向的法律制度,而实现债务人财产利益最大化的关键还在于资产的市场化处理,许多业内人士也就目前的破产网拍的经验与感悟进行了交流。

“由于网上拍卖的便捷、快捷、影响力大,使得拍卖的门槛降低,使得网上拍卖逐渐流行,并在破产案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北京大成高美丽认为,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最大限度地发挥拍卖资产的价值;三是债权人大会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原则的衔接。

第三、统一处理的优点

在处理担保财产时,往往会碰到这种情况,即不能保证债权人的第一次申请,而由其他普通债权人提出。虽然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封法院在查封60日内不对外公布拍卖公告时,应将其转交至该法院。但是,这项规则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首先,该条款包括第一封是保留的,也是必须的。但实际上,由于是司法解释,法院对此并不熟悉,也不愿实施。其次,一些首封法院会先进行一项鉴定,并以此作为拒绝转让的理由。有些法院根本就没有任何理由不将其转让。但是,一旦进入了破产程序,其全部资产就必须由破产法庭来处置。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一项不动产有多项抵押、多项查封,例如一间酒店,由于有各自的房产证,大堂、餐厅、客房被分别抵押、分别查封的情形屡见不鲜,但单独处理会影响其职能,无法达成交易,在执行中要协调和整体处理都非常困难。但是,如果是破产,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

第四、夯实根基:对个人破产和债权集中清理的司法探讨

深圳破产法院综合事务处处长景晓晶表示,《个破条例》的执行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在免除责任方面,我们发现中国民众的偿债意愿较强,债务人一般会要求免除金融机构的债务,而对天然债权人,例如亲友借款,则不愿免除责任。因此,我们希望通过引进破产管理金融机构来进行调解,通过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帮助债务人实现债务减、免、缓。

“在法庭上,我们更注重的是清晰的标准,比如,在执行法律时,人们会不断地问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证明一个人是诚实的,而不是一个不幸的人?“诚实与不幸”这两个字,似乎更符合主观与客观的双重标准,这就要求法律做出公平的判断,包括对债务人的真实情况的判定,以及对债务人的核查。”景晓晶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颁布以来,至今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仍然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第五,在优先顺序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

在实施过程中,抵押权利往往面临着税务优先的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指出,在抵押物之前,若已有纳税义务,应以纳税为先。虽然学者们对这一条款提出了质疑,认为它是一种“国家为民”的规定,但它终究是一种法定的规则,它也只有遵守。但是在破产方面,情况就不同了,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颁布了48号文件,明确了在破产程序中,税务部门必须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纳税申报。这句话的意思是,在破产诉讼中,无论债务是在设定了抵押物之前,还是在抵押物的后面。此外,实质合并和统一审理还具有否认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对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务进行降级处理(不承认关联企业成员间因物保产生的优先受偿权,关联企业成员间的债权作为劣后债权处理)的功能,对其他与破产企业没有关联关系的债权人的受偿有利。

第六,处理效率不高

人们广泛接受的事实是,实施过程的时间要比破产程序缩短。但实际操作中,执行机构的困难在于,他们好不容易拒绝了当事人的异议,将自己的财产送上了拍卖平台,而债务人、债务人、查封顺序较晚的债权人则提出了破产诉讼,这让他们之前的一切努力都白费了。债权人提出破产保护,等于是在为债务人解决最后一击,节省了不少时间。

而且,按照《破产审判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债务人的特殊财产,具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对其进行变价处理,并行使优先受偿权。

在破产重组过程中,若不能满足以下条件:

1.重整需要的抵押品;

2.如果担保人的抵押品受到损害或其价值显著降低,危及保证人的权益时,其应按其降低价值给予保证或赔偿;在保证物权人恢复对担保物权的行使之前,管理人应将其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此外,司法解释也使担保人与管理人可以就担保物的维护、变价、交付进行协商,以鼓励管理人改善变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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