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政策是依据《关于修订烟台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财金〔2021〕34 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在烟台市区域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一定标准的损失补偿。
申报条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
(一)2021 年-2022 年发生的贷款项目。
(二)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
(三)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小微企业是指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给予 30%的损失补偿。
补助流程:
1.小微企业应主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搞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应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3.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将风险补偿申请情况报送市财金集团初审。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与“科信贷”等其他市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
4.市财金集团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请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指导、督促风险补偿业务,会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复核下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等工作。
6.市财金集团应及时按照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拨付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也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
政策期限: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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