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壹否首页问答

非法营运罚款交不起怎么办,非法营运没交罚款被起诉怎么办?

发布于 2022-10-17 10:00:41
标签: 非法营运罚款交不起怎么办,非法营运没交罚款被起诉怎么办? 非法 营运 罚款 怎么办
关注者
15
被浏览
38k

1 个回答

2019年5月13日10时15分,樊某某驾驶渝某某号车在重庆某区某镇桥坝村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交通局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14000198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给樊某某。

后交通局于2021年3月20日再次向樊某某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21年4月7日再次作出〔2019〕14000198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1年4月9日邮寄送达给樊某某。

非法营运罚款交不起怎么办?非法营运没交罚款被起诉怎么办?

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违法事实均为樊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10时15分驾驶渝某某号车在某区某镇桥坝村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法律依据均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均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对樊某某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均责令其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若逾期不交,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速速的权利及途径。

交通局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催告通知书,并于2021年8月13日邮寄送达给樊某某,于2022年1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2月10日,法院裁定驳回驳回申请执行人交通局对被执行人樊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小编认为,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其理由为:

本案中,交通局先后于2019年6月14日、2021年4月9日两次向樊某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且两次处罚决定的编号、内容均相同,其行政处罚决定书实际上为同一份。因第一次2019年6月14日已经送达当事人,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其生效时间应为2019年6月14日。2021年4月9日重复送达没有法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樊某某有权在6个月内即2019年12月14日前(2019年6月14日加6个月即为1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樊某某期满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义务。

那么,交通局最迟应于樊某某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20年3月14日前(2019年12月14加3个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交通局在2022年1月6日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亦未举证证明其逾期申请存在正当理由,已经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故法院驳回其强制执行申请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撰写答案

请登录后再发布答案,点击登录

发布
问题

分享
好友

手机
浏览

扫码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