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与民间借贷利率无关
施工合同延误赔偿金一般计算为该合同预算的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每天。请问,法院对计算延误赔偿金怎样判定?如纯属取比例、计算每天可能真实损失(往往比取每天万分之五高)、总金额赔偿上限等。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承包人逾期竣工产生的损失,包括建设单位因为逾期竣工导致的逾期交房产生的实际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之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在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期限完工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获得的利益部分,都可以要求承包人予以赔偿。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施工合同延误赔偿金约定每天按照合同预算的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来计算,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民法典》第584条最后一句提到,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假设双方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是100万元,如果这是承包人逾期造成损失的可预见的损失范围,那么这个违约金的上限是合法有效并且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也有法院会以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作为签订合同时双方能够预见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建设单位产生损失的上限。
至于按照合同预算的万分之五计算施工合同延误赔偿金是否过高?《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至于“过分高于”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现已废止)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比如能够计算出因施工单位迟延履行产生的损失是100万元,而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计算得到的赔偿金额是200万元,超过130万元部分的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违约金过高标准提到,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标准是4倍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LPR),但施工合同延误赔偿金并不能够以是否超过4倍的LPR的标准判断是否过高,延误赔偿金还是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和其他因素来判断。
总结来说,施工合同延误赔偿金约定按合同预算的百分之一至万分之五每天来计算是可以的,同时也可以约定赔偿的上限数额。需要注意的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借款合同的利率没有关系,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标准来衡量施工合同延误赔偿金是否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