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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被处决的姚某将所有处决金存入申请人的账户,结束了一场贷款合同纠纷。
2014年12月,姚某与一家银行签订了一份信用卡汽车的特别分期付款合同,并用贷款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这辆汽车由李先生担保。2016年11月,在分期偿还贷款期间,姚某未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抵押贷款。在银行工作人员一再提醒后,姚某仍然无动于衷。法院责令姚某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62467元,李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生效后,两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姚某,敦促他主动在法庭上履行义务,但姚某仍借此机会寻找不同的理由拖延执行,避免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监控系统对姚某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当姚某得知司法部门冻结了他名下的银行账户后,他打电话询问了执行法官,执行法官立即在电话中对他进行了批评和教育,并表示将在一定期限内将他名下车辆交给执行局。
在规定的期限内,姚某未能将其名下的车辆交给行政局,执行法官立即给他邮寄了一份通知,命令他交付财产,命令姚某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车辆,并通过电话告诉他,如果他收到通知后拒绝交付财产,他将被怀疑拒绝执行判决。
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姚某将所有执行资金支付给了执行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迄今为止,该案已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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