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是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在申报期限内进行;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债权人以口头、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信息等非书面形式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可要求其提供书面文件。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将产生以下不利后果:
1、将丧失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
2、已分配的财产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也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3、破产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的,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
5、债务人逾期申报债权,为重新审查和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二次费用(如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和差旅费用等),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