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89岁的陈某拿着一张26年前的欠条来到塔城市人民法院起诉何某,要求其偿还欠款1000元,并支付26年间的利息,两项合计2130元。
26年前借出去的钱,现在还能要回来吗?
事情还要从1996年说起。当年,何某在陈某处购买了一个变速箱零件,价格为1000元。由于无力付款,何某向陈某出具了欠条。事后,陈某多次找何某催要,但何某一直未还。
如今,二十多年过去,陈某每次想到这件事就觉得憋屈。他认为何某不讲诚信,不管钱多钱少,这次他都得要回来。
立案后,塔城市法院依法向何某送达了开庭通知书。开庭时,何某没有出庭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中,欠款一事虽然发生在26年前,远超法律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本案开庭时,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为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组织双方协商解决。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何某向陈某偿还了1500元欠款。
法官有话说
塔城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张文江介绍,在义务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义务人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将会使裁判结果发生根本性变化。这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在权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权利的情形下,义务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要求,并不会给义务人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反而有利于鼓励义务人诚信履约,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