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申请贷款时,获批的款项会直接发放至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中,且一般也不会限制借款人的交易对手类别,既可以是商户也可以是个人账户,部分还可以取现。
但是,如果借款人为企业,并且贷款金额较高,款项有时候往往会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
受托支付,又被称为第三方收款,是指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方式。
于是有人就会问:自己贷的款难道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吗?银行为什么要限制我的用款自由呢?
实际上,按照银监会要求,银行是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的,也就是说贷款必须是有明确的用途。
一般来说,贷款用途会分为经营使用或消费使用,其中如果是大额且用于企业日常经营的款项通常会按照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合同,打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选择自主支付呢?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由此,反过来说,也就是只要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原则上都应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
而根据目前最新的监管要求,贷款金额只要超过30万人民币就需要采用受托支付,只有小个别银行可放宽至50万。
银行之所以这样做,目的还是为了加强对于资金用途的监管。毕竟,这类贷款的用途基本是用于企业经营,只有把这笔款项打到第三方对公账户,才能证明这笔资金的用途是合法合规的。
当然,这种做法虽然能够帮助银行提高贷款全流程的管理能力以及贷款发放质量,但确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借款人“贷款难”的问题。
比如说,当公司需要购买办公器材或支付办公场地的房租,这部分支出是能够提供相应的合同用以佐证,但对于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却无法预估,因此受托支付反而会成为获取资金时的一种阻碍。
这个时候,如果借款人想一次性拿到全部资金往往会请担保公司帮忙运作,但不可避免的是必定也会给借款人增加一定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