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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个体工商户,外卖员是个体工商户吗?

发布于 2022-10-27 10:00:18
标签: 外卖员个体工商户,外卖员是个体工商户吗? 外卖 个体 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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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2020年在线外卖收入占全国餐饮业收入比重由2016年的4.6%上升至16.6%,在线外卖已然成为了餐饮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比重大幅上升的背后,外卖小哥也成为了越来越多年轻人的职业选择,他们的劳动关系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外卖小哥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依法认定外卖小哥与承包外卖配送业务的站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外卖小哥也将凭借着这份判决书,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遭拒引发诉讼

2019年4月25日,来自安徽的“95后”小伙子小沈通过申请成为了某大型外卖配送平台苏州某片区的团队骑手。因为站点公司承包了该平台在该片区的外卖配送业务,此后,小沈每天去该片区的站点工作。在小沈眼中,他就是在站点的公司上班,每月25日,他都会按时领到薪水。

本以为能靠着自己的努力过上更好的生活,但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8月24日,晚上10点还在接单送外卖的小沈,却在配送时遭遇交通事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是大多数人熟知的法律常识。但小沈却发现,这个“常识”到自己这儿失灵了,在他想要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却一口咬定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配合进行工伤申报。

“在上班期间出的事,就应该属于工伤。”持着这样的想法,小沈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遭驳回后,小沈诉至虎丘区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站点公司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扑朔迷离,外卖小哥被成为“个体工商户”

站点公司称,其与小沈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主要负责订单调配、安排人员监管等,而负责员工管理、工资发放的是另一家外包公司。同时,站点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项目转包协议,协议上载明小沈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该外包公司存在民事承包关系,同时明确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外包公司仅向其支付承包费用,并且明确小沈作为个体工商户需要自担承揽过程中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对于自己怎么成为个体工商户的问题,小沈无法回答清楚,他说:“我先下载了一个手机APP,注册手机号,然后进行人脸识别,对着APP讲‘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然后就成现在这样了。”

为查明真相,法院依法追加外包公司为第三人

在外包公司成为本案第三人后,其也坚称与小沈显然不具有劳动关系,是小沈委托自己代为注册个体工商户,站点公司将外卖配送业务外包给了自己,自己再将部分外卖配送业务转包给了小沈。

随后,外包公司提交了其与站点公司签订的《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将站点发布的外卖配送业务转包给外包公司,按月结算相应的佣金。同时,外包公司还提交了与小沈通过电子签章的方式签订的《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约定小沈委托其代为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且自愿使用外包公司的平台作为创业管理工具。

这几份协议将错综复杂的多方关系展现于承办法官眼前:站点公司承包涉案大型外卖配送平台的某片区的配送业务,后转包给外包公司。通过在APP上注册的过程,小沈与外包公司签订了委托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协议,该个体工商户承包外包公司的配送业务。

劳动关系认定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但是小沈仍然不能理解自己为何成为了个体工商户,而不是劳动者。他说:“我就是在站点工作,每天上午7点到8点上班,具体下班时间要看平台接单量。站点对我们也是有考勤要求的,每天清晨还会对我们进行安全教育,也会按月给我发工资。”

为了证明自己是站点公司的员工,小沈甚至让和自己在一个站点工作的调度员小傅出庭作证。庭上,小傅也显得有些迷惑,他称其实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和小沈属于哪家公司,但是日常工作确实接受站点公司经理的管理,虽然公司没规定什么时候上班,也没有底薪,但是确实说过请假会扣钱,而且每天如果接不满10单也是要扣钱的,自己就是负责订单调度工作的。

法院另查明,2019年6月到8月,小沈的薪资由外包公司账户发放,9月的薪资由某案外人公司账户发放,但是小沈在其用来接单的手机APP中的薪资账单截图页面均显示有站点公司的字样。

为具体了解团队骑手的情况,承办法官向涉案大型外卖配送平台的注册公司咨询后了解到,和众包骑手可以自行下载APP注册不同,团队骑手只能通过站点才能拿到APP进行注册。同时,在接单方式上,众包骑手可以自由决定接单,而团队骑手不可以不接单,特殊情况下,团队骑手需要向站点申请订单调配,并接受站点的管理,如果站点进行排班,其需要按时上线接单。

法院: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通过考察劳动者工作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范围、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等因素确定。

首先,本案中小沈从事的外卖配送业务即为被告站点公司的主营业务。

其次,小沈注册成为团队骑手,与众包骑手不同,团队骑手注册需通过站点公司才能完成,对于涉案大型外卖配送平台派发的订单,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接单,需要向站点公司申请订单调配。虽然对于是否具有明确的上班时间存在争议,但是站点公司安排专人监管小沈等外卖小哥,并为小沈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结合证人证言,可以看出小沈工作时接受站点公司管理,并且站点公司制定了一定的考勤规则。

最后,结合第三人提交的《平台服务协议》等证据,小沈的薪资来源于站点公司,薪资规则由站点公司制定,发放金额需站点公司确定,虽然站点公司将薪水发放的过程委托给了外包公司,但是实际薪水结算仍由站点公司与小沈结算。

至于小沈的“个体工商户”身份,法官认为,《项目转包协议》《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均为打印件,其上只有电子签章,仅凭沈某的一句‘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不能认定其具有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外卖配送业务的真实意愿。

综上,为规范行业用工、保障骑手权益,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小沈与被告站点公司之间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观察思考

莫让新业态从业人员“劳无可依”

2021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对保障外卖送餐员正当权益提出要求。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更是让外卖骑手工伤认定问题进入舆论视野,引发热议。

相较于传统劳动关系,新业态中的用工关系显然更为灵活、多元。但是这种灵活、多元并不能成为企业规避雇佣者责任的借口,在新业态风口上的企业更不能恶意利用法律的“罅隙”侵害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利益。像本案一样,以让新业态从业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规避自身法定义务,最终也只会徒增诉讼成本。

本案中,外卖员小沈最后还是再次注册成为了众包骑手,继续从事外卖配送的工作。可见,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业态从业也将成为人民群众的常态化的就业选择。因此,外卖配送人员用工规范化刻不容缓,为此,法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其一,平台应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对于众包骑手等不具有从属性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加强商业保险的形式,增强其风险抵抗能力;其二, 承包配送业务的站点公司应当与具有从属性的外卖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履行用人单位责任;其三,鼓励餐饮网约配送企业建立健全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通过民主协商、行业自治等形式完善外卖配送人员用工形式;其四,畅通外卖配送人员维权渠道,劳动仲裁部门、司法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涉外卖配送人员劳动争议,以公正合理的裁判规则明晰外卖骑手用工规则,发挥裁判的指引作用。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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