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专做执行的广西小表妹。
有好几个当事人问我,判决书上写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指的是当时合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的利息还是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此跟大家统一说明一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根据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方法计算。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六的利率计算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但是如果生效判决书没有利息计算的,则视为没有利息。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比如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所以说是否有一般利息应当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应当支付的利息。属于法定利息,带有一定的惩罚性。也就是说就算未在判决中写明,执行程序中也应当按规定计算。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