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先生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85平方米的房子,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谭先生发现,该合同中条款全部为开发商自拟,罗列了种种购房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而有关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竟无一条。
“合同第九条规定‘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就已交付的房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计算,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合同的第六条根本没有最后交付期限的约定”,谭先生郁闷地说。
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也无法向其追究责任,“这份开发商自拟的合同,很明显是开发商故意为之,这是典型的消费欺诈”。对此谭先生表示。如果协商不成,他肯定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谭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是由于开发商为了逃避一些责任,而自制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开发商制作合同,基本都是以自己利益为出发点的,而对购房者的损失视而不见。
由于国家规定,楼盘在售楼时,必须使用建设部颁发的格式合同,对开发商私自拟合同的行为,将会予以查处,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正规格式的合同,否则可以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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