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的具体用途,从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概述征信具有六大作用:防范信用风险、服务其他授信市场、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服务其他政府部门、有效揭示风险、提高社会信用意识。
1、防范信用风险:
通过征信,查阅被征信人过往的历史记录,商业银行能够清楚地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对灵活的信贷政策,扩大信贷范围,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
2、服务其他授信市场:
授信市场范围非常广泛,除银行外,还包括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其它从事授信中介活动的机构如担保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等。征信通过信息共享、各种风险评估等手段将受信方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传递给授信方,有效揭示受信方的信用状况,采用的手段有信用报告、信用评分、资信评级等。
3、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
通过征信机构强大的征信数据库,收录工商登记、信贷记录、纳税记录、合同履约、民事司法判决、产品质量、身份证明等多方面的信息,以综合反映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可以按照不同的监管和调控需要,对信贷市场、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统计和分析,统计出不同地区、不同金融机构、不同行业和各类机构、人群的负债、坏账水平等。
4、服务其他政府部门:
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中除了采集银行信贷信息外,还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采集了大量的非银行信息,用于帮助授信机构的风险防范。当政府部门出于执法需要征信机构提供帮助时,可以依法查询征信机构的数据库,或要求征信机构提供相应的数据。
5、有效揭示风险:
提供决策依据:征信机构不仅通过信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而且在这些客观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加工而推出对企业和个人的综合评价,如信用评分等。通过这些评价,可以有效反映企业和个人的实际风险水平,有效降低授信市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做出更好的决策。
6、提高社会信用意识: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培养企业和个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有利于提升宏观经济运行效率,但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并不是仅仅依靠教育和道德的约束就能够建立的,必须在制度建设上有完备的约束机制。近年来我国征信法规建设不断推进,逐步建立了以国家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多层次制度体系,促进国内征信行业快速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