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买了车
新的负担也来了
车贷、油费、保养费…
压得让人喘不过气
近日
召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车贷的案件
我们一起来看看
2020年12月23日
甲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汽车销售公司购汽车一辆
同时与银行签订了
《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甲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购买汽车一辆
借款金额为126740元
贷款期限为36个月
(图片来源于网络)
由于甲未按时偿还借款
无奈之下
汽车销售公司向银行承担了保证担保责任
共向银行偿还借款59108.42元
为维护自身权益
汽车销售公司将甲诉至召陵区人民法院
经过法院审理
对被告与银行签订的消费抵押合同
和原告与银行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
及垫付款项予以确认
原告应当在其承担担保责任59108.42元的
范围内向被告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
消费分期贷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偿还能力谨慎贷款
若债不及时偿还
可能会惹上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