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与宋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1月11日,宋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张借款8万元,月息1.5分。2021年4月30日,宋又向张借款1万元,月息仍为1.5分。现,由于张急需用钱,便多次向宋索要,但宋总以无钱为由推诿,遂张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2年8月10日,武安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利息如何计算成为争议焦点。对此,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此,原告方的利息当分别计算,其合理部分请予支持。
【判决】
2022年8月11日,武安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8万借款利息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还清本金止按借款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四倍即年利率16.6%计算;同理,1万借款利息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还清本金止按借款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陈少勇)
来源:河北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