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敬老院投保了老人意外伤害险,保费6000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4万元。一位老人意外跌伤,被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胫骨折。老人躺卧治疗过程中引发深度肺部感染,造成坠积性肺炎,抢救无效去世。敬老院申请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这是为什么呢?
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被保险人能否得到赔偿,取决于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属于,保险人责无旁贷;如果是除外责任,保险人可以免责。但是,在保险实践中,保险标的的损害很可能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而是由多种风险事故所致。当这些风险事故交织着保险责任事故和保险除外责任事故时,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呢?责任数额有多少呢?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同意并接受这种处理意见呢?可见,在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时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准确无误地分清责任。近因原则为分清责任、确定责任提供了一般准则。
一、什么是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近因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失最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风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风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坚持近因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得判定风险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险赔偿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可见,其中的关键就是找出近因。
二、如何判断近因
当多种风险成为引起损失不可缺少的原因时,何者为近因呢?在这里,涉及到近因的判断问题。英国的保险学者约翰·T·斯蒂尔在《保险原理与实务》一书中,提供了两种确定因果关系的方法。其他学者和法官们提供的方法大同小异,但以约翰·T·斯蒂尔先生所提供的方法最为明确、最为简便,因此国际上通常采用他提出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问下一步将发生什么。若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事件,……如此推理下去,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即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间无明显联系,或出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
第二种方法: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则最初事件为近因。若逆推中出现事件中断,则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三、近因原则的应用
找出损失的近因后,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换言之,只有保险责任近因所致的损失,保险人才赔。那么保险责任近因如何来确定呢?一般我们可以按以下几个原则来分别加以分析和判断:
1、单一原因致损的认定
当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原因只有一种时,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责任。例如,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雨淋而受损,如果被保险人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淡水雨淋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水渍险,则保险人免责。
2、多种原因致损的认定
当造成损失的原因有多个时,它们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连续发生,还可能间断发生。分不同情况,保险责任近因的判定也有所不同。
(1)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
所谓同时发生,是指致损的各个原因之间没有或者无法区别因果关系,无法区别其在时间上的先后发生顺序,它们都对损失具有决定作用,那么这些原因都是致损近因。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同时发生的原因都是承保风险,没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保险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如暴风、暴雨吹塌保险房屋,淋湿保险财产,因暴风、暴雨都属保险责任,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都要赔偿;
第二种情况:同时发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不保风险,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对非保险责任近因造成的损失不赔。如货物运输保险,承保一批棉布,装船后因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船舱进水,造成一部分棉布水渍损失,同时,一部分棉布在船舱中遭受油污损失。如果货主投保了水渍险,那么水渍损失保险人应该赔偿,但油污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倘若有一部分棉布,既遭水渍损失,又遭油污损失,损失能分清,则只赔水渍损失部分;损失如果不能分清,那么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按惯例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
所谓连续发生,是指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被中断,即后因是前因的自然的、直接的结果。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后因的原因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分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况: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种情况: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例如:某汽车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汽车在行使过程中,轮胎压飞路面的石子导致石子击中路人眼睛,进而导致眼睛失明。这一连串事件中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因此,轮胎压飞石子是近因,属于承保责任,因此赔偿。
(3)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
所谓间断发生,是指各原因之间互相独立,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或者其中因果关系中断。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原因都是致损原因,且都可以认定为近因。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个别原因是否属于保险风险而定。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不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种情况:间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没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保险人对各个原因所致损失均负责赔偿;
第二种情况: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若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发生在承保风险前,保险人的责任自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开始负责;若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发生在承保风险之后,保险人对损失的责任只负责到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介入之前。
例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下肢伤残,进行康复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在这一连串事件中,发生了中断,即心脏病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心脏病是死亡的近因,而它不是承保责任,保险公司不赔偿。但是交通事故是伤残的近因,保险公司需要对此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近因原则仅仅是保险人处理赔案中确定近因、确认保险责任所采用的一般准则。由于实际生活中,导致损失的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因此,运用近因原则时应当根据实际案情,实事求是分析,认真辨别,并遵循国际惯例,特别是注重对重要判例的援用。
写在最后
开头的案例中,被保险人因骨折治疗期间引发肺部感染并导致死亡,投保人和保险人对骨折、肺部感染和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产生争议,从而对是否应支付意外伤害死亡赔偿金引发纠纷。
最终法院鉴于骨折、肺部感染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且专业调研材料显示骨折引发肺部感染以致死亡的风险可控制在三成以下,因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30%的赔付责任。
这个案例的判决结果,有两个突破。
1.突破传统的对近因原则的认识
通过骨折、肺部感染和死亡之间具有内在的因果联系,从而认定骨折虽然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却是主要的诱因,骨折通过肺部感染对死亡发生作用,开拓性地确定了一个适用近因原则的思路:不能机械地认为直接致损的原因就是近因,而是要对因果关系链进行整体考量,要衡量原因对结果如何发生作用以及所起作用的大小,从而促使保险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2.突破保险责任全部承担的做法
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多项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应确定承保原因与非承保原因对损害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判断承保原因对损害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进而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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