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出生人能否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总体上来看,如果属于中间断缴的部分是可以补缴的,但往前往后都是不能补缴的,更不能一次性补缴。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1963年出生的人,如果作为女职工已经在2013年办理了退休,作为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也已经在2018年办理了退休,到现在还没有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上都是男性,或是已经到了或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女性,养老保险缴费还不足15年的人。
1963年出生的在岗职工,如果到了2023年还没有办理退休,养老保险还没有缴费满15年,就要从这个几个方面的寻找补缴的途径。当然这些途径有的人可能比较顺利,也有的人可能比较难,具体情况不同,对应的政策规定也是不完全相同的。
按照累计缴费15年来计算,1963年出生的人,最迟首次办理缴费账户的年限都是在2008年之前,女职工和女性灵活就业人员还要往前5年到10年,才能按时办理退休,比如女职工就需要1998年首次参保,才能在50岁按时办理退休,女性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到2003年办理首次参保,而且确保中间不断缴才能在55岁办理退休。
凡是中间断缴了的都不能按时办理退休,1963年出生的男性时间上的弹性要大一些,最迟只要在2008年之前办理首次参保,只要中间不断缴的都可以保障的在60岁,也就是2023年按时办理退休。但既然要补缴就只有两种可能,一是首次登记参保的时间是在2008年之后;二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登记参保,但中间有断缴的情形。
如果是在2008年之前办理养老保险的首次参保登记并实际缴费的,中间断缴的年限,如果属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断缴的,由用人单位出面办理补缴的这是可以补缴的,补缴以后累计年限能够达到15年,这是可以在2023年按时办理退休的。
如果是在2008年之前办理参保手续,但并没有实际缴费,延迟了一两年缴费,断缴不是因为单位的原因,而是因为自己离职,中断就业等造成的,如果参保地点没有变化,断缴的年限在很多地方也是允许补缴的,但是需要缴纳很大一部分滞纳金和利息,可能面对的资金压力比较大。
如果是多地参保,多地断缴的,中间断缴的年限这是无法补缴的,加上自己年龄男性已经超过50岁,女性已经超过了45岁,有单位的还可以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没有用人单位,户籍不在当地的,但在当地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可在当地继续缴纳。
如果是既没有在用人单位工作,户籍也不在当地,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能按照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关系也无法转移。唯一的办法就只能在户籍所在的老家办理临时账户在老家继续缴纳,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到老家办理退休。
如果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2008年之后才登记首次参保,而且中间还有断缴,这种情形中间断缴的年限可以补缴,但是补缴仍然达不到15年,达不到15年的部分这是不能一次性补缴 的,只能逐年缴费至满15年为止;如果是在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实施之前首次参保并实际缴费的,在逐年缴费满5年仍然达不到15年的,余下的缴费年限可以一次性补缴。
综上所述,1963那年出生还没有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单位职工如果属于单位原因导致断交的,断缴的年限可以补缴;灵活就业人员中间断缴的部分有的地方可以补缴,有的地方不能补缴;首次缴费时间在2008年之后才参保的,余下的缴费年限只能逐年缴费不能一次性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