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质押担保中,关于质押物的范围,出质人应该提交的资料,质押合同的订立及质押相关规定,以及关于组合担保
PART.ONE
1、贷款行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
(1)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名下在我行的存款单;
(2)与我行签有质押止付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签发借款人本人的定期储蓄存单(折);
(3) 1999年(含)以后本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以及本行通过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进行买卖的记账式国债;
(4)与我行签有质押止付协议的保险公司签发的人寿保险单;
(5)总行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质物。
2、 贷款行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押物:
(1)所有权有争议的;
(2)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3) 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
(4) 凭证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质押”字样的;
(5) 已经质押的存款单;
(6) 具有不宜质押的其他情形的。
PART.TWO
1、 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2、 质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3、 出质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4、 出质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5、 出质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6、 以我行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储蓄存单(折),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储蓄存单(折)。储蓄存单(折)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储蓄存单(折)的书面文件;
(2)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提醒您:
以他行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存款行与我行签订的质押止付协议。
7、以人寿保单作质押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开具人寿保险单的保险公司与我行签订的载明保险公司负责对质押保单进行核实、计算现金价值、办理出质登记和止付手续等内容的银保合作协议;
(2)投保人、被保险人(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同意质押的书面承诺;
(3)投保人没有拖欠保险费(若以分期形式缴交保险费的,必须已缴纳了最近一期保险费)的证明文件。
PART.THREE
1、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评估价值、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的移交、保管、提前清偿或提存;
(6)质押登记;
(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违约责任;
(9)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2、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3、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7、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PART.FOUR
(一)组合担保的定义
贷款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即组合担保方式。
(二)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1、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对抵押(或质押)担保以外的贷款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贷款行应当首先行使抵押(或质押)权。
2、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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